骆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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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安徽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者:骆慧超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798人看过 举报

2021-05-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某省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电视台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视节目,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告电视台认为其订立了授权转让合同,善意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权。而原告认为原告取得权利在先,排除了电视台的“善意”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说法,认定了著作权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被告电视台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双方调解结案。

案件建议:

电视台、媒体公司采购影视版权时,务必核实版权转让登记情况,避免合同相对方一权二卖甚至多卖导致自身损失。

骆慧超律师,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学位,师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安国安、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
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
1110120********09 刑事辩护、公安国安、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