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立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其运营软件中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视节目,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该案件涉及《捉妖记》、《美人鱼》等著名影视作品。
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说法,认定了被告侵权事实存在。
案件建议
电视台、媒体公司采购影视版权时,务必核实版权转让登记情况,避免因侵权行为导致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骆慧超律师
发布者:骆慧超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6日 8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立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其运营软件中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视节目,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该案件涉及《捉妖记》、《美人鱼》等著名影视作品。
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说法,认定了被告侵权事实存在。
案件建议
电视台、媒体公司采购影视版权时,务必核实版权转让登记情况,避免因侵权行为导致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