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骆慧超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6日 8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省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电视台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视节目,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告电视台认为其订立了授权转让合同,善意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权。而原告认为原告取得权利在先,排除了电视台的“善意”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说法,认定了著作权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被告电视台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双方调解结案。
案件建议:
电视台、媒体公司采购影视版权时,务必核实版权转让登记情况,避免合同相对方一权二卖甚至多卖导致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