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骆慧超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7日 7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及内容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电信公司未经原告文化传媒公司的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疑似构成侵权。
本律师代理案件后向法院提供了原告方所有的涉案影片的署名、授权文件、发行权证明书等,证明原告经授权合法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在授权期限和范围内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在被授权的期限和地区内,任何人在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片的,均构成对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随后本律师对案涉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根据侵权公证书显示,在被告所有的案涉app客户端搜索栏内输入与涉案影片片名相同的关键字后,出现了涉案影片的搜索结果,并能直接播放。被告认为涉案影片系网友上传,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播放页面也未显示任何网友上传的信息,故对被告该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网络在其运营的手机客户端上直接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影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确定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并提起诉讼后,经过律师、法官多方努力,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