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双方系因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向被告(我的代理人)主张三十余万违约金,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刘xx与孔xx口头约定,孔xx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3亩土地出租给刘xx,刘xx向孔xx支付承包费,刘xx与孔xx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刘xx与孔xx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刘xx与孔xx之间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刘xx作为承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时交纳承包费,孔xx作为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交付土地并保证承包方正常使用承包土地。刘xx已经交纳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底的承包费72600元,关于2017年3月1日以后的租金,合同约定在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交纳当年承包费,但刘xx仅支付1万元,余款至今未支付。刘xx称未支付租金的原因在于其合伙人没有支付。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现承包合同的主体为刘xx与孔xx,刘xx是否存在合伙人以及其与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孔xx,对于孔xx而言,支付租金的义务主体为刘xx,刘xx不得以其合伙人未交纳租金来抗辩其本人未向孔xx交纳租金的义务。截至孔xx于2017年3月31日在诉争土地大门上张贴腾退通知之日,刘xx仍未足额支付当年的承包费,已经构成违约。
本案提示:
我们在缔结各类合同时,务必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重视,并严格履行,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及时委托律师咨询或取证,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延迟履行方或不严格依合同履行方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骆慧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