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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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上诉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骆慧超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184人看过 举报

2017-04-24

律师观点分析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做出了约定。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本案买方并没有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而是选择了要求朱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法院当然会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骆慧超律师,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学位,师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安国安、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
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
1110120********09 刑事辩护、公安国安、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