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
乙方:黄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
甲、乙双方于1996年在肥东县原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7年农历6月初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已出嫁)。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通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共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85平方米房屋一套归甲方所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双方无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各自收入及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三、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甲、乙双方都无需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无需损害赔偿。
五、离婚时,乙方没有怀孕。
六、此协议甲、乙双方完全自愿,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