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寨张思祥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9日 8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身份证和户口本记载于1997年11月27日出生。2012年8月2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李××因怀疑本村居民汪××在其家大门泼大粪以及不满汪××和别人讲其偷东西,便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起子、木棍、钢钉等工具到汪××家附近伺机报复。被告人李××看见汪××整完菜地走到其躲藏处前面的机耕路时,用携带的作案工具对汪××实施捅、打,并将其踢倒在地,汪××被打晕躺在地上,被告人李××将其拖至路边一废弃的打米机房内,见其无反应,认为其已死亡,因害怕其被人发现,便用柴禾将其盖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汪××损伤程度属轻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后,本人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从证据材料反映,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很充分的;在本人会见被告人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供述其出生时间不是身份证记载的1997年11月27日,而是1999年1月15日。听了被告人的供述,本人非常重视,因为如果按照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被告人已满14周岁,应该负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确实是1999年1月15日出生的话,其犯罪时的年龄只有13周岁,即其犯罪时尚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于是本人就把搜集被告人准确出生时间作为工作重点。
【调查取证】本人通过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调取了被告人母亲育龄妇女卡片(建卡时间2002年12月),上面显示被告人出生时间为1999年1月,并且村委会《逐户摸底登记表》上也显示其出生时间为1999年1月;在被告人就读的小学,通过查看《中小学在校学生简明情况登记表》(2016年)显示被告人的出生时间为1999年1月;因被告人无出生证,本人又通过其出生医院调查取证,该医院证实“患者(被告人母亲)于1999年1月15日曾在我院分娩一男活婴”。
【庭审与裁判】在庭审中,本人将调取的关于被告人出生时间为1999年1月15日的证据一一展示给审判法官,并作出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只有13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庭审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被告人被依法释放,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思祥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