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纠纷的管辖问题的解析
制作人:龙海
一、关于离婚案件纠纷的管辖问题的解析如下:(说明:本解析仅系个人观点,望各位法律人如发现错误的地方多多指正)
1.离婚纠纷案例管辖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2.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②下落不明;③被告被宣告失踪;④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⑤被告被监禁;⑥离婚纠纷中,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原告方仍然在原住所的。(以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仅针对被告一方,原告没有被监禁的情况才适用,这里没有谈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间长短问题,因此就是说,只要被告乙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无论时间长短,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双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得区分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
4.离婚中,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结婚且定居国外,原则上由定居国法院管辖,但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国内,不论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有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离婚双方中,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任何一方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离婚案例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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