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在男方在结婚前给予女方的礼金或财产。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在我国农村,结婚给付彩礼较为普遍。对于给付彩礼后,未能结婚或结婚后离婚时彩礼能否返还在法律咨询时比较常见,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在实践中式如何实施。
一、男方给付彩礼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结婚,一般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
二、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按风俗举办婚礼也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三、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是否返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彩礼礼金比较高给付三、五万甚至更多。在婚后没几天,甚至一两个月就发现无法共同生活要离婚的,可以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和给付彩礼的多少适当的部分返还。最好离婚时男女双方能协商起来,比如结婚不到一月,一万元以内的彩礼不返还,超过一万元的部分返还,相应的结婚时间越长返还部分越少,按照这样的原则共同处理彩礼问题。
四、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这里说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生活水平的下降或者借债等,而是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