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冉律师
王雪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衡水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胡某与秦某、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王雪冉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王雪冉,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

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宋某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雪冉到庭,被告秦某、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15年6月5日,通过居间人衡水助行担保有限公司中介,被告秦某由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月利率2%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订立编号为秦借字第035号合同,合同成立当天,原告即将资金通过银行转付借款人,合同履行中,借款人仅给付了10333.33元的利息,至合同到期日本金未归还,仍欠49666.67元利息。现借款人和担保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根据秦借字第035号合同偿还原告本金500000元及合同到期日利息49666.67元,以后利息另计;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登记编号为133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列的抵押物优先实现抵押权;被告秦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秦某、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及居间人衡水助行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秦借字第03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出借人胡某,借款人秦某,担保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借款金额500000元,借款人指定账户:户名为秦某,开户银行为建行中华支行,账号:6296,借款期内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共计6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20日还息,到期还本。同日,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被告秦某向原告(合同编号为秦借字第035号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秦某为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约定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被告应偿还利息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500000元转账至被告秦某指定账户,被告秦某出具收据。后被告秦某偿还利息10333.33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刘某(抵押权人)签订登记编号为133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以机器设备担保债权5000000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4月12日,刘某、衡水助行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秦借字第035号借款合同的出借人胡某与案外人刘某为登记编号1333号抵押财产的共同抵押权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秦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秦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作为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对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登记编号为133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抵押权人为刘某,抵押人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故刘某对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原告要求对登记编号为133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列的抵押物优先实现抵押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秦某、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但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500000元及利息49666.67元(已计算至2015年12月4日,自2015年12月5日起,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6元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648元,由被告秦某负担。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雪冉律师,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2010年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就职本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自执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4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