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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属于身份权吗

2019年11月29日 | 发布者:李永强 | 点击:3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身份权概念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如亲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贡献突出获某项奖励,取得一项荣誉权。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

一、身份权概念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如亲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贡献突出获某项奖励,取得一项荣誉权。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

二、生育权概念

编辑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三、生育权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1、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三、身份权基本类型

身份权请求权的类型具有特殊性,即除了包含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基于身份权的相对人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即本权利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

1.妨害预防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是指是指民事主体的身份权有受到不法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妨害的权利。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受到不法妨害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3.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

如前所述,身份权本身已经包含请求权。例如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救助请求权等。但是,这些请求权不是身份权的保护请求权,而是身份权自身的请求权,即本权请求权。如果身份权权利人的相对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等身份权的本权请求权,则权利人依据据此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获得救济,这类请求权就是身份权请求权的第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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