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父母出资全款,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
离婚归属问题
一、归谁所有?
首先,看事先如何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无论出全款还是首付款,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出资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如何约定才有效?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父母和子女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出资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关系,可以与子女约定赠与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双方;一种是借贷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法律关系。
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基于父母与子女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很少会保留证据证明出资系借款,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主张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父母一方,应当由其对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以及款项支付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同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基于中国现实国情,大部分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非日后要回房屋出资款。因此,出资为赠与具有盖度盖然性,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借贷。
三、离婚时如何划分?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
(1)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婚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己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2)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子女名下,应考量出资方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能证明该出资系对子女双方的赠与的,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当然,由于另一方未对出资作出贡献,在离婚分割份额时会相应少分。
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的话,准备购买房屋、付款等凭证,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相应的分割。
共同共有,法院会考虑双方父母的出资金额、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有无生育子女、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分割比例。如果结婚时间短、没有生育子女,法官会因为女方对房屋没有出资,酌情对女方少分。
登记在女方名下,没有登记男方名下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这个必要性,以及双方当时购房情况。
四、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建议:
如果父母本意为赠与,那么就可和自己的子女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如果父母就是借款给子女,那么需要在借款合同上约定清楚,可考虑公证;最好在转账备注栏内显示“借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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