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小平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9日 121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水沸者,力也,火之力也,阳中之阳也,锐不可当;薪者,火之魄也,即力之势也,阴中之阴也,近而无害;故力不可当而势犹可消。
笔者曾办理过这么一个案子,劳动者谢某状告某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加班工资等共计十多万元。由于某公司管理不善,谢某乘机私自制作了一整套的考勤表并偷盖了单位公章,用以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加班工资。笔者是代理用人单位的律师,眼看该案必输无疑,毕竟几乎不可能推翻该考勤记录,因为用人单位不可能举证证明该考勤表系伪造。在仲裁阶段,笔者抓住其某些证据瑕疵,砍掉了大部分请求金额,然而劳动仲裁还是支持了3万余元。这样的结果,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已经算是皆大欢喜了,然而笔者和企业充分沟通之后,还是决定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力求完全驳回谢某的仲裁请求。委托人对笔者充分信任,特别授权笔者代理公司作出一切决定。笔者也认真负责,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从中筛选出了对某公司有利的部分,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苦心人,找到了其中足以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个仅有200多元钱的其他公司的加班工资发放表),以及一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最终,在庭审过程中,笔者对考勤表的真伪问题只是一笔带过,并不在该问题上运用太多的“火力”,而是集中“火力”证明谢某与某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笔者的意见,谢某也没有再上诉,本案取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
成功离不开信任与尽责
笔者接受某公司委托后,某公司对笔者充分信任,特别授权笔者代理公司作出一切决定。笔者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从中筛选对自己有利的部分,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苦心人,找到了其中足以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个仅有200多元钱的其他公司的加班工资发放表),以及一些关键证人的证言。
我的委托人实现了零损失
法院最终不认可谢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公司无须履行劳动仲裁所确定的支付金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