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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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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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小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XX、王XX,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XX,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怀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X、谭X,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X,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X,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康保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XX,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XX、肖XX,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唐X,重庆智豪律师XXX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XX,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怀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XX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原审被告人梁XX、左XX、李XX、梁XX、高XX、曹X、孙X、冯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渝0153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曹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人冯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梁XX、左XX、李XX、梁XX、高XX、曹X、孙X、冯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各自犯罪金额范围内退赔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在共同犯罪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判决前已经退赔的部分在退赔金额中扣减;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涉案财物,根据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按比例退赔,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荣昌区公安局扣押在案被告人作案所用的手机、银行卡、话务机、电脑、硬盘、U盘、笔记本等财物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XX、左XX、李XX、梁XX、高XX、曹X、孙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发现上诉人左XX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尚未判决,建议对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因在二审期间发现上诉人左XX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尚未判决,本案应发回重审,与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左XX所犯漏罪并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渝0153刑初438号刑事判决;
发回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唐小平,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