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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未成——彩礼能不能返还?

发布者:武文君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96人看过

              婚事未成——彩礼能不能返还?

在中国古代,彩礼被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直到现在,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仍然普遍存在,因为彩礼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彩礼返还问题。

彩礼,一般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彩礼行为与其他赠与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男方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而赠与。而缔结婚姻具有人身属性,如果其赠与的目的不能达成,男方不能要求女方实现其赠与目的,只能请求返还彩礼。实践中,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会相互赠送一些礼物,甚至有的土豪会赠送恋人钻石、别墅、豪车、名表等,这些礼物能否算作彩礼,分手后要求返还呢?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相互赠送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还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订立婚约为基础条件,发生在订婚仪式、登记结婚前后;2、通过媒人给付或者在亲朋好友面前完成交付;3、具体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习俗性。

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情做出判断。如双方订婚后同居时间较长,或者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另外,在确定返还比例的问题上,应结合哪方提出婚姻、解除婚约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使用的具体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由于给付彩礼的行为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一方基本不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据等书面手续。而诉讼中,主张返还材料的一方对支付彩礼的数额负有举证责任。目前,实践中,当事人举证多以证人证言为主,而证人证言多为亲友或邻居,通常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相对较弱。因此在给付彩礼的时候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采取录制现场视频的方式。另外也可以通过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赠送彩礼一方的家庭情况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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