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校车事故的法律思考
2017年5月9日,山东省威海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包括中韩儿童在内的12人死亡。校车事故的频发,再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威海校车事故,由于包含韩国儿童,故而可能引发国际效应,对此我们应予以重视。
尽管我国在2012年3月28日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期降低校车事故发生率及受害学生数量。具体的操作中,校车事故频发的原因是由多方面的。校车事故有其特殊性,其受害主体多为未成年学生,所牵涉的部门、关系复杂。校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是公共产品,政府理应成为校车事故的责任主体,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加大对学校的财政收入,并用严密的规章制度规定校车生产质量标准。同时应强化第三人独立存在的向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其目的可更好地弥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遗留的保障盲区,保障受害学生得到最基本的、最及时的抢救治疗。
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校车制度的立法体系,对受害学生及其家庭的及时、有效赔偿是抚慰受害学生及其家庭的重要手段,然而仅有责任主体的赔偿并不能满足高额的赔偿费用,有必要建立校车事故赔偿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校车事故赔偿责任制度、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扩大社会保险的保险范围、建立社会救济基金。
希望通过此次事故的倒逼效应,引起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重视,以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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