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梗概: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1月22日,原告黄某申请追加郑某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许。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帅召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2万元(按照2%每月的标准,从2015年1月11日开始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三被告对原告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举证质证。
2、律师观点:本案中,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出借给陈某,陈某某系陈某之弟,陈某某作为担保人。款项借出之后,陈某未依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我方要求陈某、陈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因该债务发生在陈某与郑某婚姻存续期间,因此依照法律规定,郑某亦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律师建议:民间借贷纠纷在最近几年经常发生,建议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借款行为。另外,最好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一定的调查,最好能让其提供担保,这样有利于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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