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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发布者:谭洪菲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726人看过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 , 族, 年 月 日生,住 。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 [201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将该案发回原办案机关重新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申请人驾驶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 与横过道路行人 相撞。该交通事故经 警察大队处理,作出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行人 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申请人认为前述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不公正依法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一、认定书未明确当事人 在非人行横道横穿马路过程中有中途折返、加速通过的情况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未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确认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在本案中,当事人 在未设人行横道之处横穿马路,发现有车通过后中途折返,申请人减速后发现其已经折返亦决策正常行驶。就在此时,当事人 又返回马路加速通过,因发现当事人 从车头的右方跑过来,申请人本能的往左移动车辆,自此,申请人的车辆才能是后轮压倒 。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附则第72条所述, 违反前述法规在非人行横道上横过机动车道,且在过程中加速通过、中途折返,其行为属于甲类过错行为。同时,必须强调即使在该案中受伤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并不能免除其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而是这样的注意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尽责的监护和教育,并在紧急情况之下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未成年人发生危险。监护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监护好未成年人,仅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的原因,并不能使得未成年人违法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合法化。也即是说,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将其违法穿过机动车道的行为认定为合法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 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严重的过行为(甲类行为)。

  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据此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没有交通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最高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本案中,交通事故事发路段同方向有两条车道,按理申请人的车速在每小时50至60之间在法律上来说是属于安全速度。并不能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认定其未保持安全车速。另外,即使确实认定申请人事实上没有保持安全速度行驶,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附则第163条所列,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丙类过错行为。在另一方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按照前述规则确定的责任应当不超出同等责任之限。

  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实行)》第八条第(二)款:“一方当事人有甲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乙类行为或同时具有乙、丙类行为,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有甲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规定,即使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 基于其严重的过错行为亦应当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从事故经过及现场分析,当事人 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事故发生经过无视频或监控固定,当事人陈述亦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事故原因及经过仅能以痕迹等证据分析。从本案事故现场痕迹来看:全部血迹仅存于机动车后轮;主体刹车痕迹长度超出车辆全长并不多。可以分析:当事人 是在机动车已经靠近后才采取的过路措施;申请人能确认 将会横穿马路、并同时采取制动措施时,当事人 已经处于车头部位的右侧而非车辆行驶的前方。从避免该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控制能力来说,当事人 的危险控制能力更强,仅需依法确认是否安全才通过(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陪同,并在紧急情况之下采取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措施)。

  综上,当事人 违法穿越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相反,申请人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发现有人在车辆已经非常靠近的情况之下横穿马路,并已经采取了制动、反方向变动方向等紧急措施,依法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认定书仅认定监护人监护不力的责任,未认定监护不力导致的严重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认定书认为申请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不公正。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队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望依法撤销原认定书并将本案发回原办案机关,重新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此致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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