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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红线”划定!

发布者: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90人看过

2020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这个消息瞬间霸屏了法律人的朋友圈,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该消息的文章突出了新规的一个亮点,如“重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降低”、“民间借贷终结者:15.4%的利率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利率管控之辩:LPR 4倍为最大公约数”等,所涉文章的中心主题均为,新规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取代了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司法解释中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际调低至15%左右。

我将民间借贷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红线”这一新规在朋友圈进行了分享,立刻就接到了新规利率适用规范的各种咨询,无疑,新规引发了大家强烈的关注,今天,我就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及其调低后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与探讨。

    一、什么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新规采用的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也就是说,新规施行后,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二、已经起诉并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率超过新规利率标准的案件是否适用新规的规定?

根据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的规定,在20208月20日前,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是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民间借贷案件均不适用新规的规定,应当适用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也就是前文提到的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三、尚未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对适用新规利率标准是否有差别?

根据新规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的规定可知,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则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月20日之前的,以起诉时LPR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月20日之后的,以合同成立时LPR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由于LPR每月都可能发生稍许的变化,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判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了4倍LPR呢?新规首先确定了一个标准,即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的LPR为准,而非发生纠纷后法院裁判时的LPR标准。

20198月20日作为特殊时点的原因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该日起,于每月20日(节假日除外)9时30分公布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适用多年的标准自该日取消。

但在此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结合新规的利率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以合同签订或出具借条时点的LPR为准,是以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点的LPR为准。

四、新规适用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承担的利率标准超过四倍LPR利息的借款人,是否可以依据新规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适用后发布通知,明确了该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进行再审,这也就是最高院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中常见的“再审排除规则”,因此,新规适用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承担的利率标准超过四倍LPR利息的借款人,不能依据新规申请再审。

五、新规施行后,借款人以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新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由,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

20208月20日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两线三区”,年利率24%以下是法律保护区,年利率36%以上是无效区,年利率24%-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即未支付的不支持,已经支付的不予返还。

但新规施行后,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只存在一个标准:一年期LPR四倍以下是法律保护区,超过四倍是无效区。

因此,新规施行后,借款人以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新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由,要求返还多支付利息或冲抵本金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出借人以多支付的利息系自然之债不予返还的抗辩理由,可能难以被法院采纳。

六、“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否适用于整个借款期间?若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按月偿还,是否仍适用该利率?

如前所述,由于LPR每月都在发生变化,但新规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以“合同成立时”这一时点为准的,也意味着,无论借贷行为发生后LPR如何变化,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支付时间有何约定,在整个借款期间均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来计算利息。

七、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关执行的利率以何种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已经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利率仍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标准计算,不适用新规的一年期LPR四倍为上限计算。

总之,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多元化的社会融资需求,但也存在利率过高、范围边界模糊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新规,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又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对于加快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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