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节开始,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诊人数的不断攀升,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管控措施,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人群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以租车为切入点,具体分析一下疫情之下的租车法律难题。
小宁打算春节期间从租车行租一辆车回家,租期从1月23日至1月30日共7天。1月26日,小宁家乡的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其中规定:“除经许可的保供运输车、免费交通车、公务用车外,城区区域实行机动车禁行管理。”因上述交通管制,自1月26日起小宁租用的汽车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同时因机动车禁行小宁至今无法还车。在此情形下, 1月26日至1月30日租车期间费用能否减免?1月30日还不了车以后又该怎么办?
首先由于1月23日至1月25日期间,小宁和租车公司因租赁合同有效,并且未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事由,所以对于这期间产生的相关租车费用小宁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辆租金费用。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免除民事责任。所以要讨论1月26日至1月30日租车期间费用能否减免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何为不可抗力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区域性交通管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两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可知,不可抗力适用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产生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可以主张不可抗力的原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被履行。(三)适用不可抗力后产生的效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法条我认为,首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以及相应的交通管制没有人可以准确的预见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延续的时间、影响范围是不争的事实,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其次对于新型冠状病毒,就目前的医学水平来说,尚不能找到完全的根治办法,所以只能通过交通管制的方式减缓病毒传播速度,因此对于组织病毒爆发出现交通管制就目前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符合不可抗力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此次病毒爆发出现交通管制认定为不可抗力。
虽然我们认定了病毒爆发出现交通管制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主体都是可以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要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实际或者将来履行的影响而决定能否适用。租车用户能否以疫情交通管制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合同责任要具体分析。如租车人因为疫情交通管制或者隔离,在此期间,便可能不能正常的使用车辆或者及时的退还车辆,导致合同违约。但是基于疫情交通管制的不可抗性并且租车人没有任何过错,此时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但是如果租车人或者出租人地区的疫情交通管制不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租车人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抗辩。结合本案,自1月26日起小宁由于疫情交通管制的原因无法使用租赁车辆并且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车辆,致使小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小宁对于出现疫情交通管制并无任何过错。基于此,我认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并且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小宁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免除责任。
最后对于1月31号以后至小宁还车的这段期间,小宁应当适当的支付期间占用车辆的费用。
同样是租车问题,但却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盲目的扩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适用的范围,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处理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