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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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

发布者:谭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1300人看过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本期,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


当爱已成往事
彩礼何去何从




典型案例


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


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条解读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彭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


“恋爱协议”非合同

青春哪能用钱换





典型案例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条解读


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三


甜言蜜语可反悔

红包送出难要回




典型案例


张某经常给女友杨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花费5万余元,此外还为杨某购买了2万元的订婚戒指。后女友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人财两空”,便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钱物。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条解读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款,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订婚钻戒属于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力争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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