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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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款项,能否撤销?

发布者:谭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39人看过


恋爱期间赠与款项,能否撤销?

       朱某系抖音主播,2020年7月,朱某与张某在抖音上相识并互加微信。2020年8月25日,张某离婚。朱某与张某在聊天记录中,双方各自互称“老公”、“老婆”。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张某向朱某微信转账记录中有部分如“1314”及一千两千的小额转账,同时还为朱某偿还信用卡、借款、支付律师费等各种款项,共计182,502元。2021年3月,朱某通过其哥哥朱某甲向张某转账20,000元。

此后,朱某与张某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10月25日,张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曾在某法院审理,后张某撤诉。经朱某与张某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张某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赠与朱某162,502元款项的赠与行为,并且判令朱某向张某退回赠与款项金额共计162,502元;二、请求判令朱某向张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暂计500元。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张某赠与款项162,502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张某赠与朱某的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朱某自认其与张某在2020年7月底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并以“老婆”、“老公”相称。朱某认可其收到的182,502元钱款系发生在双方交往之后。对此,律师认为,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必要的物质来往赠与,符合社会的一般习惯。对于其中的金额较小、不过于频繁的赠与,应视作恋人之间表示情感的方式,认定为无偿赠与而无需返还。但张某还为朱某偿还信用卡、借款、支付律师费等各种款项,明显超出恋爱期间的必要往来。因此,张某给付朱某的款项,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

二、朱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返还该笔款项?

张某赠与朱某的款项中,对于大额、频繁的赠与,应根据恋爱双方的具体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所涉182,502元赠与发生在短期之内,转账次数频繁且部分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所作出的赠与的范畴。结合其后双方在微信中聊天记录中内容以及张某提供离婚证的离婚时间,可见张某的赠与行为更多的是以期望与朱某能够结婚为前提的。故在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受赠与一方已明显失去仍占有赠与钱财的合理性基础,理应予以返还。

综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撤销其与朱某的赠与合同并要求朱某返还赠与款项,因张某自认朱某通过其哥哥朱某甲返还20,000元,故朱某还应向张某返还赠与款项162,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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