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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8人看过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约力。

夫妻一方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或者结婚之前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各自的收入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o(1]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法定财产制即直接由法律对夫妻财产归属等问题进行规定。约定财产制由于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应当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婚姻法》既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第17~18条),又规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实行约定优先原则,即有约定的先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再按《婚姻法》第17~18条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执行。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

(1)各自所有。即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2)共同所有。即婚前及婚后所得全部财产均由夫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关于约定的条件。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既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在符合下列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或者婚外同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法律规定处理。(3)约定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例如,现实中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假离婚,约定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而夫妻财产全部归另外一方所有。这种约定即属违法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关于约定的方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口头约定不利于举证,在双方就夫妻财产发生争议而一方又不承认存在口头约定或虽承认存在口头约定但就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不利于弄清事实真相,难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当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双方仅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对口头约定的存在不存争议的,该约定有效。

第四,关于约定的时间。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时间,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

第五,关于约定的范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全部,也可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六,关于约定的效力。包括对夫妻双方的效力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1) 对夫妻双方的效力。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美系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要按照有关财产关系的约定,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均有平等决定权;对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另一方要尊重其所有权,不得干涉所有一方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在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按照约定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另一方不得要求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在因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时,也应当按照双方的事先约定将一方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来,因为这决定了遗产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对第三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关系的约定能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要取决于该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间的约定。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在夫妻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在婚后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间的上述财产约定的,则该约定就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该债务应当视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相反,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的上述财产约定的,则该约定就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与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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