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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536人看过

(一)不同年龄段子女有哪方抚养有所不同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只要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父母双方可协议随父生活。依照法律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问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案例: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如何认定——杨某诉朱某抚养费案

当事人:原告——杨某 被告——朱某

原告杨某的母亲杨甲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0月8日在无锡市滨湖区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约定杨某由杨甲抚养。2005年5月30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杨某的抚养费达成一致,由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之后,朱某亦按约支付。但近年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杨某各项生活开支增加,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每月。被告朱某则认为其每月工资到手仅2600余元,且还需赡养父母,故仅愿按照原来3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不同意增加。为此,被告朱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其所在工作单位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其每月税前工资为3000元,实际收入为2700元。法院经核实后认定了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裁判要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定抚养费数额300元,已经无法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教育开支,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但同时法院查明,被告朱某的实际收入只有3000元,原告主张的1500元抚养费金额已经远超出被告收入的20%—30%,且被告一人独自赡养父母,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因此法院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合理范围。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杨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判决: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日起每月支付杨某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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