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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时,一方当事人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73人看过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时,一方当事人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提示:《建设工程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对方违约时,获得法定解除权。在实际工程中,如果双方均违约,并且都到达了可以请求解除的程度,此时一方当事人能否单方请求解除合同呢?

裁判要点:

发包人自身违约的情况下,能否因承包人违约请求解除合同?最高院认为发包人严重违约时,不得因承包人一般违约而解除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承包人修复后仅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迟延履行属于一般违约,拖延工程款属于严重违约

三、严重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综合法定解除权的立法原意,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对方违约,严重违约方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总之,请求解除合同时,应先排除己方违约的情况。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了严重的工程延期,但是最高院认为,如果由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那么本身已经是严重违约,故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因此在以通知或起诉的方式,依法定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时,应当先清理自身的违约情况,以防被判决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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