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湖南安化县的一起涉性侵幼女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据报道,13岁少女芬芬被29岁李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芬芬的家人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警方在调查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对此,当地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的解释是,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知道”芬芬未满14周岁,故而不构成强奸罪。5月3日,报警人卢某家属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安化县公安局受理并立即开展复议相关工作。经调查审核,安化县公安局认为涉案当事人李某不明知卢某不满14周岁的证据不充分,2018年5月26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卢某报警称遭性侵一事立案侦查。
问题1:奸淫幼女,只有“明知不满14岁”才能定罪吗?
答:奸淫幼女主观上应以行为人明知为要件,但判断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嫌疑人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3〕 4号,2003年1月17日):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因此,对于12周岁以下的被害人,一律认定嫌疑人明知,对于12周岁到14周岁之间的被害人,嫌疑人是否明知的判断,要结合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体貌特征、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规律等综合判断,并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说法而认定是否“明知”。比如受害人身材矮小、穿着校服的,即便嫌疑人辩称自己不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也推定其应当明知。
本案中的芬芬系13周岁,嫌疑人是否明知其未满14周岁,要结合以上详细情况进行判断。
问题2:此案中29岁的李某究竟该当何罪?
答:据被害人芬芬的家人介绍,被害人芬芬患有精神障碍,如果经精神鉴定成立并确认芬芬无辨认自我行为能力,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构成强奸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对于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首先可以向同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复核维持不立案决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立案监督。本案就是芬芬家属通过提出复议,而改变了不予立案的结果。
来源: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