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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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认定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3日|分类:银行 |629人看过

1、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

  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2、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

  此类案件中,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相互还款,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

  3、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

  4、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采取缴纳一定比例手续费,通过个别商户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等方式大量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无力偿还时,被告人或赖账不还,或者变更地址和电话号码,以躲避债务,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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