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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8日|分类:公司法 |901人看过

一、如何评判挂名法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挂名法人是否应当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对于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

(2)是否亲自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或其中部分环节;

(3)挂名法人的的行为是否在整个单位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挂名法人的具体行为通常是,受单位实际控制人的安排,对外签署重要的文件,协议。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当挂名法人的原因;

(2)签署协议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

(3)是否知道签署的协议的用途;

(4)是否进行谋利;

(5)签署的协议对于公司顺利实施集资行为的重要性。


二、影响定罪量刑的案外因素

前述两个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除了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认定的差异,法律适用认定的差异,更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为案件爆发时,是否有人为公司的行为“埋单”。类似的因素还有来自债权人的压力,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发案的整体情况及打击力度,但上述因素毕竟与案件定性无关,不应当成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讨论挂名法人被动执行单位决定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作者:曾莉卓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转自:为你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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