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机关 | 逮捕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已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 7日 | 第79条 检规则 第316条 | |||||
未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
重大、复杂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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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 7日 | 检规则 第323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
补侦 | 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 | 一个月 | 第199条 | |||||||
审查起诉 | 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做出决定 | 一个月 | 第169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 | 半个月 | |||||||||
该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