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案件有异议该怎么办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对处置的财产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对执行行为的异义
(1)提出异义的条件及流程
必须与本案有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执行异义申请人和身份证名,异义事项。一般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局有专门负责审查异义案件的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申请复议
对异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对执行标底异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执行救济
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六个月,从你立案那天起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六个月没执行案件要有一个结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的执行,关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法院案多人少,作为申请人,应该积极的配合法院,配合你案件的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毕竟你对被执行人的了解要多一点,切记不要跟执行法官对着干,人家又不欠你钱,要多理解,当然,对于哪些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法官还是可以走合法途径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