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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怎么认定是机动车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1514人看过

二、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辆,除非符合《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五)(六)项的规定,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也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司法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行为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第2款第(1)—(4)项规定的情形。此时,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评价为机动车,直接关系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对此,《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明确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行为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第2款第(1)—(4)项规定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理,危险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当然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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