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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者滥杀无辜两监护人被判赔偿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40人看过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精神病者滥杀无辜 两监护人被判赔偿河南省灵宝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案件,因被告人赵亮患有精神分裂症。

河南省灵宝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案件,因被告人赵亮患有精神分裂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公安局释放,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亮的法定代理人赵辉、张凤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14日下午,家住阳平镇王埝村的赵亮在本村公路上遇见放学回家的赵小花,就从后面追上来,抓住赵小花的衣服将其推到在地,并从地上抱起一块石头照赵小花头部猛砸下去,赵小花的父母闻讯赶来,将女儿送到阳平卫生院抢救,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伤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赵亮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赵亮的法定代理人赵辉、张凤赔偿赵小花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抚慰金等528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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