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由于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以及施工伤害索赔等,时常出现投资额增加,房屋实际面积与合作合同约定的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不符的现象。最高法院《解释》规定,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首先,尊重当事人原则,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是由或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承担。通常情况下,有的合作开发合同中不显示投资比例的。就得按照利润的分配比例承担增加的投资比例。这就是一个法律点;一方以土地出资,另一方以资金出资,出资一方就可以在此设置合同陷阱。将土地一方掉进掉进增资陷阱,被迫继续让利,达到出资方的利益最大化。
对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我的做法是,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按照现有规划设计合作各方约定具体的分配方案,但是,如果合作一方通过努力,打通各种行政审批,增加容积率或在原有设计基础上增加或改变设计,从而增加建筑面积的,另一方无权分得利益。一方有权单独享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