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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法庭质证之一证一质 (证据之辩★质证总论)

发布者:黄乔稳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法学论文 |3353人看过举报

什么是一证一质?

为什么要一证一质?

如何一证一质?

证据之辩是刑事辩护的重中之重,事实认定靠证据,甚至法律适用实践中都要靠证据去和谐,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用专门一章即第五章规定证据,虽然仅有16条,确非常重要,而《刑诉解释》更是在第四章用十节共78条规定证据,足见证据辩护的重要性,刑事辩护尤其无罪辩护,辩方是弱势群体,辩护人唯一的依靠和保障就是法律规定,所以这些规定就显得非法重要,但具体辩护中涉及的规定却不仅仅限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解释的的规定,刑事辩护涉及的规定是最多的,不关涉及法律,还涉及有关规定,对审查认定认定证据非常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55条【适用口供原则及证据确实充分条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69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72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295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可见,所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实体法事实及程序法事实都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什么是一证一质?

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定义及种类】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证据种类的区分及重要性: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诉解释并无等笔录的审查认定)】

法庭关键三环节:发问、质证、辩论

三个环节中最重要的环节“质证”【出示和质证的重要性】

公诉人庭审过程中,往往以审查报告代替庭审举证提纲,忽视或淡化举证,此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与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违背。刑诉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何为出示?如何让证据出示在法庭?实施意见第4条“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出示是否是确保一证一质的关键?】

一证一质是指“单独举证、质证”,核心是“一证一举、细化质证”

新刑诉法和刑诉解释等推动庭审重心由“辩论”向“质证”转化。打包出示证据,综合举证可能会导致辩护人不能有效质证,在庭审证据为王的时代,“质证”是法庭调查的核心。证据不是外卖不能打包(海口中院引关注)。生命有限,精力有限,追求公平正义的心无限。公诉人分组或打包往往以提供诉讼效率,分组打包概括出示(宣读),采取不正当取舍证据,回避证据矛盾,分组不是全部出示而是部分出示,做剪裁,摘要宣读有罪证据(笔录供述),对罪轻或无罪证据不予宣读。一证一质,拒绝打包举证、分组举证、分类举证(八大种类)。

无论公诉人是否一证一举,辩护人必须一证一质(最好写成书面质证意见,按照证据八大种类分类并一证一质、一证一质后必须要八大证据种类综合和总结让法庭清晰听清到底是否确实充分)

扩展【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不要被提高诉讼效率、没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糊弄】

为什么要一证一质?

杜绝模糊举证、模糊裁判(糊涂案)【如10说成9、签名虚假,等等证据硬伤】

杜绝只举对被告不利证据,只宣读不利内容。

当庭寻求证据瑕疵和证据硬伤,纠正案件,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辩护人解决当前冤假错案最有利的办法【是否最有效?当前冤假错案形成的新形势?】

全方位驳斥,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核心是如何争取到一证一质?【法规 律师权利保障】

《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理解 技巧 较真】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较真和庭前会议重要性 排非和一证一质】

根据案件和庭审情况,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指引。【质证意见如三性能否指引?某省检高院行为探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三十二条: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4.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11.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如何一证一质?

此是一个非法复杂和浩大的工程,庭审占用时间最长的也是此部分,今天简单互动式总结性讲,回头再按照证据八大种类一一分开讲。

涉及的规定太多,需要大量的学习和实战。

细化质证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扩展: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举例】

总结在案证据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全方位技巧

 

讲在最后

刑事辩护必须同时具备:专业  责任 较真(含勇敢)

刑辩律师至少需要熟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执法细则

律师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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