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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光盘侵犯著作权案被判缓刑一年

发布者:毕华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586人看过

  贩卖盗版光盘在很多地方很常见,但是这却是一件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用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千张以上的。即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今天要给大家展示的案例就是郑某于都2012年5-8月贩卖盗版的光盘等合计超过1500张。按照上述规定,郑某的行为已经够了犯罪,检察院指控其侵犯著作权。

  因郑某年纪尚小,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与郑某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联系后,当地司法机关也愿意对其采取纠正措施。最终人民法院判处其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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