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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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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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公房承租人

发布者:聂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59人看过

案件描述

   【事实概要】

  2011年的3·15维权日刚刚散去热火朝天的余温,纪律师与杨律师就在办公室里接待了一位欲行“维权王道”的准委托人。这位准委托人名唤高来福(化名),其毫无轻松之色的音容样貌里仿佛雕刻着过去三年时间里被拆迁命运折腾得的无尽沧然。

  高来福早年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了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院公有房屋一处。2008年4月初,因和平里南街市政道路项目建设需要,该处公房被列入了拆迁范围,项目拆迁人为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原北京市东城区市政工程建设中心)。

  2008年4月25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想(化名)就前述公房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支付给李想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76万余元。突如其来的陌生人如此快速地“掠夺”了自己承租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这对高来福来说实可谓“悲歌可以当泣”,但他没有想到,还有让他欲哭无泪的厄运已经近在咫尺:2008年5月上旬,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强行拆除了涉案公房,高来福经无数次找相关单位协调处理,却一次次像一只有些发瘪的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

  听完高来福那“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的拆迁故事,纪律师与杨律师也已经初步诊断出来案件的性质——民事侵权,并为高来福深入分析了应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方式方案。专业的解答,使得高来福荒芜已久的心里亮起了一抔希望之光,果断地在《专项法律服务代理协议书》签上姓名。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拆迁版狸猫换太子

  接受了高来福的委托之后,纪律师与杨律师就一头扎进了案件,捕捉那些不易为人察觉的线索,以为维权所用。仔细研读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住房协议》、《房屋分配证》等三份关键材料,纪、杨二位律师确认了高来福对涉案公房享有的权利并无瑕疵。基于该项重要确认,纪、杨二位律师迅即采取了维权第一方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诉称二被告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想恶意串通签订以高来福承租公房为对象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然后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继而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很快组织了庭审让原、被告对簿公堂。不过,这轮庭审却没有立竿见影地使“迷途”中的公平正义最终归位,反而使得摆在审判庭面前的“事实”变得更加谜影重重。原来,被告方在庭审过程中“请”出了一位意外的证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位重量级的证人声称:其已经将涉案公房交由李想所在单位永久使用,而后又因这层关系与李想重新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因此拆迁人与李想签订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存在瑕疵,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紧随其后,实施拆除行为的被告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拆除行为是因为李想所在单位将房屋交由其拆除,鉴于李想单位对房屋有处分权,其拆房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处分行为,并未违法。

  乍一眼看去,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词,将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拆迁人与李想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李想所在单位将涉案房屋交给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除的行为、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拆除的行为完美串联成一组“天衣无缝”的因果关系。故而,东城区人民法院于庭审后不多久便做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了原告高来福的诉讼请求。

  办案第二辑:案无留牍循疑上诉

  一审判决无疑让高来福的这趟维权之旅瞬间凝滞。不过,一如郑板桥所吟“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百炼成钢的纪律师与杨律师的维权底气依然罄若磐石,并紧握两张底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人高来福承租的公房,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私有财产权性质,其合法权益不能任意剥夺;②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李想、李想所在单位、拆迁人五方恶意串通,以虚假的租赁合同、虚假的使用证明混淆视听,试图通过假承租破坏真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被一审法院深入调查,轻易得出“葫芦判”,损害了高来福的合法权益。

  上诉计划的实施,终于使得“坚冰销尽还成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下旬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高来福所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持该合同主张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原审法院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理由,本案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终裁定撤销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初审判决,发回重审!

  春色缭绕的季节里,高来福终于走出了真假承租人的阴霾,而且他相信,幸福即将来敲门……

  【律师说法】

  公房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两种。公房承租权,名义上是指我国城镇居民以租赁形式对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的住房享有承租权,实质上是按国家对职工福利分房政策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这种房屋使用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产权单位不能任意剥夺。

  公房承租主体是城镇居民中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为国家或单位服务达到一定年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相关,名为租赁公房,实质是获取国家或单位给予的福利。公房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有限处分的权利,有一定的排他性,具有一定物权的属性。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但本案实际的承租人高来福没有得到补偿,而由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李想、李想所在单位、拆迁人五方进行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合同,签订补偿协议,拆除高来福的租赁房屋,自始至终架空高来福的拆迁补偿安置权,使其合法权益被侵犯。对应的,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五主体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这三条规定,高来福实际可以向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李想、李想所在单位、拆迁人五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主张违约责任承担,而责任形式可以选择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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