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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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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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集拆"维权进行曲

发布者:聂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39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关键词/江苏拆迁,国土集拆

【事实概要】

前篇——恍若一梦的“官民”对抗

2007年12月10日,雨雾朦胧的太湖边上,几百名警察和城管分乘几十辆车子开进无锡市犊山村。他们,头戴钢盔,手持铁棍;他们,在泥泞的巷口,手挽手结成方阵,面前,村里老人跪成一片。长达一天一夜的对峙中,始终,几百人拥挤在一起蠕动;始终,嘈杂声哭喊声交织在一起。有居民被警察带走,有妇女被挤倒踩伤,场面这般令人心碎。“忧心摧折裂,晨风扬激声”。翌日下午,得知有江苏省委领导前往无锡市委党校作报告,犊山村、充山村、宝界村三个村的居民齐齐赶到市委党校,他们跪在市委党校门前的道路两旁试图“拦车申诉”。但是,依然改变不了沉冤未雪的结局,只换来30多人在返回途中被近百名城管执法人员拦截拘押长达66小时之久的尾声。此后,大大小小的拆迁冲突在这三个有着几千年文化底蕴的村庄不断如火如荼地上演……

中篇——国土集拆的“幕后”真相

2007年,震惊全国的“蓝藻”事件发生以后,无锡市制定了“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太湖绝佳处,毕竟在鼋头”,太湖治理的大背景打开了鼋头渚地区的拆迁之门。

2007年9月10日,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无锡市园林管理局作出《关于太湖鼋头渚充山、犊山、宝界等地园林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称,为了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对鼋头渚三村所在的486200平方米土地进行园林环境整治建设,总投资估算7.9亿元。9月17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发文收回了鼋头渚三村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并于18日作出《国有土地划拨批准书》。对该划拨批准书,犊山村居民周某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在于居民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未经办理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作为国有土地划拨属违法征地。后,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1982年8月,无锡市政府发文批准了无锡市园林管理处和郊区政府的请示报告,林业队土地使用权国有……据此,三村的土地已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照此来看,充山、犊山、宝界这三个风景迤逦的村庄应当属于“国土”。

然而,令人称奇的是,2007年9月2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无锡市园林管理局核发犊山、充山、宝界地块环境整治项目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冲散、犊山、宝界三村又瞬间大变身,成为了集体所有土地,即将因太湖整治之由被整体搬迁的三村居民将依照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获得拆迁补偿安置。

“国土集拆”让三村居民茫然不解,于是他们开始寻找答案。当看到无锡市滨湖区政府网“无锡市滨湖区经济国际化商务网”上所推介的“无锡太湖充山湾风景度假中心”项目地址就是鼋头渚充山村,并进一步拿到充山地块、宝界地块的规划图时,居民们似乎找到了答案——费尽周折的这一切,看上去像极了一个阴谋,一个被巨大利益所驱动的阴谋。

到底是水环境的污染,还是软环境的污染?不得而知……

后篇——欲行维权“王道”的委托人

阙博宇(化名)在犊山村有A、B两处房产,其中A房产建筑面积约380平方米,B房产建筑面积约124平方米。阙博宇与其邻里一样难以认同拆迁人的“国土集拆”补偿政策: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款计算方式为:补偿标准为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成本结算价每平方米1300元—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建安结算价每平方米550元+单位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重置价格合成新评估价每平方米约400元×合法建筑面积;若选择产权调换,被拆除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拆迁人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场价计算。因此,阙博宇一直未与拆迁人达成协议。

2008年6月底,阙博宇分别接到无锡市太湖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与鼋头渚环境整治办公室的《通知》,《通知》称阙博宇名下A房产是非法买卖宅基地房屋所得,涉嫌违法。而此时,周边多数房屋已经成为瓦砾堆积的废墟,开始寝食难安的阙博宇遂决定走上法律维权之道,于2008年7月上旬委托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杨律师,希望借律师之力实现500万的补偿总额。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计:《回函》与《通知》的首度交锋

杨律师介入阙博宇拆迁个案后,即向锡市太湖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与鼋头渚环境整治办公室发出《回函》,一鞭先著地打响了这场房屋保卫战。杨律师在《回函》中指出,A房产于购买之前,其附着的土地已于1982年转为国有,且原房主也已变更为居民户口,不存在购买宅基地房屋之说。另外阙博宇已依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受法律保护。此外,杨律师还在《回函》中重点指出相关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切忌暴力拆迁、野蛮拆迁。法律维权的“信号弹”已成功发出,杨律师便开始思量进入维权腹地的法门。

办案第二计:行政复议“单行道”

2008年7月中旬,杨律师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太湖鼋头渚充山、犊山、宝界等地园林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杨律师指出:①该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1000多人,其中大部分土地是村民们赖以生存的居住地,且涉案房屋等财产价值过亿,利益关系重大,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既未加以告知,也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②被申请人在项目单位未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以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立项批复也属程序违法;③项目占地面积为486200,总投资为7.9亿,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部门核准,而非被申请人核准,其核准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

同年9月中旬,这一行政复议步入了绝大多数行政复议的同样命运轨迹——复议机关以搪塞性理由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加以维持。这一“单行道”的尽头,还不能望见维权胜利的曙光,这就意味着,律师还将继续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将维权推向更为深刻的境地。

办案第三计: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偷拆”风波

当时间如白驹过隙般来到2009年4月时,习惯于在拆迁大潮中乘风破浪、顺风顺水的拆迁人似乎对阙博宇失去了等待的耐心,将其名下的B房屋一夜之间夷为平地。拆迁人的司马昭之心浅显易懂:其有能力拆掉B房产,就有能力拆迁A房产,阙博宇赔了夫人就不应该再折兵,应以接受“标准”的拆迁补偿款签约走人为上上策。

对于“偷拆”伎俩,阙博宇并没示弱,而是按照代理律师的建议迅速报警110,求助调查、保护。但“屋漏偏逢连夜雨”,鼋头渚派出所拒绝接警立案。此后,阙博宇便走上了一条追着公安局立案的坚信道路。幸而天酬勤道,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最终对此刑事立案进行受理。法网恢恢,一度肆无忌惮偷拆民宅的拆迁人一方就此被囊括其中,而不敢再有违法妄动。

办案第四计:风雨飘摇的“裁决”程序

“偷拆”风波无以为继之后,拆迁人一方决定亮出杀手锏——裁决,于2009年4月下旬申请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对阙博宇的A房产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裁决。很快,裁决调节会被提上日程。在如期召开的调节会中,阙博宇的代理律师突出奇招,依据一份《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成功中止了该裁决调节会。原来,根据《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A房产的产权不单单属于阙博宇一人,还存有共有权人,因此,仅以阙博宇一人为被申请人的裁决程序并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如此一来,这一场拆迁裁决可谓是“秃子头上盘辫子——白忙活”了,拆迁人一方只得重头再来,在5月中旬追加了共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开始新一轮裁决程序。

2009年7月底,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对这一波三折的拆迁纠纷作出裁决,裁决拆迁人对阙博宇等被申请人提供建筑面积合计与220平方米的三套房屋A房产(依评估结果被确认为24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而被申请人则应支付差价约一万元。阙博宇一方自是认为该裁决不公不正,于同年9月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并提出裁决违法三大理由:①裁决所依据的补偿安置标准是《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但被裁决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②阙博宇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经实地测绘后确认A房产面积逾380平方米,裁决对被裁决房屋的面积认定有误,导致A房产价值大幅缩水;③拆迁人一方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无产权证明,无法保障裁决申请人拆迁后的妥善安置。

金九过去,便是银十。始终迈不过违法拆迁这道坎的拆迁人一方在牵连其中的各方行政主体的“工作”下,决定回到谈判桌上调解终结这波澜层层不息的“乱局”。10月中旬,阙博宇与拆迁人签订了姗姗来迟的补偿安置协议,共计获得一套别墅的产权调换与181万元的货币补偿。

【律师说法】

可以说,本案是一场力量悬殊的对决,其积怨丛生的背景即折射了这一点。不过,经过两道行政复议程序与一道刑事立案追责程序,律师终究还是将阙博宇所期望的、被掠夺的公平正义在400多个时日里予以匡扶。回顾其办案过程,始终如一的行政复议程序是一枚亮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核心,因而适用的很多规则是相同的。只不过,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因具体行政行为而权益受损的人们,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加以救济,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手段进行维权,而选择了行政复议程序之后还可以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从这一点来看,优先选择适用行政复议更为经济,且同等程序掌握法律事实、透析法律关系的特点还赋予行政复议更大的柔性空间。

在复议程序之外,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刑事立案程序也功不可没。拆迁实践中,无论是商业开发拆迁,还是公共利益名目下的政府主导型大拆迁,违法拆迁现象层出不穷。觊觎巨大拆迁利益的拆者一方,不惜以自认为可以承受甚或可以避免的违法代价肆意采取违法手段搞拆迁,以求加快利益回报进程。实际上,这种做法一旦遭遇维权“飓风”,往往难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窘境。对违法拆迁采取的有力的刑事立案程序,即是缔造此种窘境的桥梁,形成对拆迁人一方的反制约,为被拆迁人一方通往理想补偿之路的和谈创造更为充分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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