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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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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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门面房的先予执行噩梦

发布者:聂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516人看过

案件描述

关键词/先予执行、门面房拆迁、承租人、经营损失补偿、房东起诉腾房

【事实概要】

2012年7月上旬,刘律师与李律师顶着灼热的阳光,一路向南,来到了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并直奔目的地——罗田县义水北路。

楔子:承租补偿现危情

2012年之夏,在举国大拆大建的热潮之下,罗田县亦如火如荼地搞起了拆迁开发。也因如此,一场噩梦来如鬼魅,瞬间让张某(化名)等八位义水北路上的个体工商户如坠深渊……

八位个体工商户承租的门面都位于拆迁范围之内,动迁后,每户日常经营活动均无以为继,积压商品价值总额则高达100余万元。而每户对店面的装修花费低则50万元,高则过百万元,可是,拆迁人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迳行与门面房房东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10万元每间店面的标准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系数给付给房东,尔后退避三舍,只是由房东出面清退商户,而房东们则秉着“均分原则”,以每间店面补偿5万元的条件要求张某等8承租商户腾房走人。

这氤氲凉薄的拆迁命运,受到了八位个体工商户的一致抗拒。

杀鸡儆猴:变相强拆濒临城下

2012年7月2日,张某所承租门面房的房东祝某某(化名)将张某起诉至罗田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立即腾房。在起诉理由中,祝某某搬出了其与张某早前所签租赁协议中那未卜先知的“霸王条款”——如遇政策性的改建房屋,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实用天数返还被告本年度未用完的租金,但不承担任何的经济损失。根据祝某某的诉称,张某立即无条件腾房是天经地义的合同义务,他没有权利说不。

然而,张某还没来得及说不,一纸《民事裁定书》就已于次日悄然而至:罗田县人民法院裁定张某立即腾退房屋,交由原告祝某某。法院称,原告方已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手持《民事裁定书》,不懂法的张某业已知道自己已然走到了强拆的边缘。

瞭望:梦醒时分

继张某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之后,义水北路上的八位个体工商户决定团结一心,紧急展开法律维权。遂,他们共同委托了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已在湖北一带创造不菲维权佳绩的刘律师与李律师,以最好的态势“迎接”随时都有可能来临的强拆之难。

这个七月,有些发白的阳光抖落了一季的碎影。法的正义之旨与律师的睿智,能否缝合这裂帛?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正义驱逐不正义

如何拯救委托人张某近在咫尺的黑色强拆拆迁命运?这个问题一遍又一遍地被沉着细腻的刘律师与李律师研讨。经过一次又一次经验哲学的碰撞,救局之法“淡日朦胧初破晓”——以正义的救济程序驱逐不正义的先予执行程序!

2012年7月6日,刘律师与李律师向罗田县人民法院同时提交了两份申请,其中一份为刺破腾房面纱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直陈原告祝某某起诉被告张某腾房并非纯粹民事纠纷,而是为正处于进行时态的大拆迁鞍前马后,以便于政府部门拆迁腾房。因此之故,罗田县人民法院作为罗田县委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极易受到政府干涉,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应当将案件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刘、李二位律师提交的另一份申请是《执行异议申请书》,在这份申请里面,二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17条的有关规定,有力鞭挞了罗田县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事实尚不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执行财产亦不是原告生产、生活所急需的,并不具备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怎奈“襄王有心,神女无情”,刘律师、李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义之请很快便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强势驳回,后者于2012年7月9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某一方的管辖异议申请。

2012年7月12日,刘律师与李律师就驳回管辖异议申请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然而,这一神圣的硬性规定却阻挡不住罗田县人民法院在启动强拆之道上的一意孤行:就在张某一方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上诉之后,罗田县人民法院以惊人的速度作出了一份《责令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张某在三日之内强制迁出承租门面房。

刘律师很快收到了委托人传真而来的《责令指定行为通知书》。面对这一势将张某推向深渊的司法强制文书,除了喟叹地方司法的不公,刘律师与李律师更是迅速采取了应对措施反击这充满御用色彩的不公:二律师拟好一份洋洋洒洒、措辞深刻的法律意见书,递交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如二律师所料所愿,不受利益枷锁所影响的中级法院以法的理性责令罗田县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先予执行!

办案第二辑:坚固堡垒

成功逼退了违法先予执行的蔓延之势以后,刘律师与李律师未敢有丝毫的松懈。他们深知,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焏待解决他们这维权斗士解决,只有如此,方能彻底扭转乾坤,为委托人的拆迁维权之旅迎来熠熠生辉的启明星。

为了打好这一场坚固堡垒的战役,刘、李二位律师变被动为主动,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睿智新诉——起诉要求变更祝某某诉张某腾房一案中引以为傲的“霸王条款”——如遇政策性的改建房屋,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实用天数返还被告本年度未用完的租金,但不承担任何的经济损失。二律师指出,该合同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因为即便遇到国家征收,国家也会依法对装修残值、经营损失等进行补偿,而这些补偿应当给实际损失人。因此上述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张某有权要求对前述条款进行变更。

世界上的事情,总是一物降一物,中庸有道。刘律师与李律师新锐之诉无疑就是那祝某某腾房之诉的“克星”,将该诉逼将得丝毫也动弹不了。然而罗田县人民法院却又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因此破天荒地陷入了“审案难”的窘境。末了,罗田县人民法院决定居间调停,化干戈为玉帛。

2012年7月底,祝某某撤回了对张某的腾房起诉。房东的撤诉,彻底瓦解了拆迁房借房东之手驱逐作为实际经营者的承租人的隔岸观火之计。与此同时,刘律师与李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查证了涉案拆迁项目属于无手续拆迁的合法性大窟窿。这就意味着,即使拆迁人从幕后走到台前,也将对拆房未来时态一筹莫展……

保房之战,卫冕成功!

【律师说法】

这是一个天上没馅饼、地上却有陷阱的时代!

对于张某和他的街坊们来说,向银行借贷,向亲朋举债,继而在商铺里投下血本,种下自己的事业梦。岂料,拆迁寒潮酷夏逆袭,且来势汹汹。梦想因此而破碎,来不及拾掇碎片,却已走入人家精心造的噩梦——先予执行!对于低补偿,张某们可以选择接受,却无权拒绝。如果他们拒绝,尚无缘识得拆迁人的庐山真面目,便已被傀儡房东一纸诉状诉到法院,尔后再与早已用心良苦准备妥当的先予执行程序撞个满怀,来不及错愕,只剩下无尽的苦不堪言,恍惚间明白:哦,原来这是一个逃不掉的陷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两条规定严格限定了先予执行的实体条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了细化,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还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程序的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然而,过去的十余年乃至现在的每一天,地方政府的权力急剧膨胀,同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监督约束则落入了失控无序的状态,形形色色的权力扩张,肆无忌惮的权力侵占,亢奋甚至疯狂地追逐以GDP为核心的地方政绩大比拼,造就了大江南北的卖地热、圈地潮,旧城改造、工业园区建造、棚户区改造、修路工程、建桥工程等各种名目夹着裹着草民们闻之色变、历之愁苦的暴力逼迁、连坐逼迁、威胁恐吓逼迁也随之蜂拥而至,铺天盖地地制造着中国式拆迁的各式新闻。在如此背景下,先予执行制度乃至裁决制度、劳教制度等等,均化作逼迁利器。也因如此,近年来的拆迁矛盾甚至血色拆迁矛盾比比皆是,此起彼伏……

在这样一个的时代,反思并寻找持续的良善改革之法,无疑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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