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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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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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规则部分文摘

作者:王继辰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4次举报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
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是否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应全面理解,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就应当按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
为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根据全面评价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加以具体确定。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规定,且单位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整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2、如何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主要看:

(1)、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

(2)、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3)、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

(4)、是否以单位名义。
对于打着单位旗号,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而非为单位谋利益的不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同时注意: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规定,单位存在的真实与否及单位行为的认定,与单位的所有权性质、经营形式无关,同时不得以出资未到位而将之简单地认定为违法设立的单位。作为法定实体的真实存在与否,司法认定当中应当将关注点放在单位设立的意图、有无具体经营行为及主要经营行为合法与否的判别上。
3、在一人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要看:

(1)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2)、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

(3)、是否具有公司示所要求的法人治理机构。

(4)、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
二、无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院(2011)刑他字第21号批复,被告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据此,对于有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不应定非法经营罪。
三、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的,是否属于构成食品安全犯罪?
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虽然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但不等于就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卫生检验检疫”违反了国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程序性要求,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一种实体性的判断,即关于产品质量的判断,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或者鉴定才能得出结论。所以,在未进行实质性产品质量判断时不能以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定食品安全犯罪。
四、如何审查认定醉驾案件的自首?

1、例行查酒驾的过程中,喝酒人成为排查对象时,主动交代喝酒开车的事实,其不能作为自首。因为其缺乏主动性,并且在路上已经成为警察除酒驾对象,交代与否对侦察活动不具有实质影响。
2、非例行查酒驾的过程中。行为人开车未有异常,身体也未表现出酒后的特征(闻到酒气、脸红等),在被询问时交代了自已酒后开车的事实并配合后续的测试,应当认为系自首。如果行为人开车有异常,或酒后的身体有特征表明喝酒后开车,此时应当认定其有酒后开车犯罪嫌疑,被讯问时交代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
3、事故型的醉酒驾驶中,如果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能跑而不跑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在事故发生后,如果行为是由于本起事故无法离开现场,却需要救援等帮助而报案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王继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哈尔滨律师协会会员。王律师承办交通事故赔偿、伤残鉴定、离婚、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宗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