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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祖国的花朵摧残花朵,刑法的天平会被如何调节

发布者:董志金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623人看过

当祖国的花朵摧残花朵,刑法的天平会被如何调节

近日,一篇名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引起了网友们热议,笔者也关注了一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6岁的初中生小赵,在今年暑假一时冲动,强奸了17岁的小花,后被鲁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强奸案件,但后面的事情让人大跌眼镜。在承办检察官的介入下,小赵的家人赔偿了小花的家人人民币8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小赵也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重返校园。

网友的舆论焦点有两点:一、强奸罪是否能和解?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如有不当,还请包涵。

首先,笔者认为 ,强奸罪不能和解。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有两种类型的公诉案件可以和解:1、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本案中,小赵涉嫌的罪名是强奸罪,既非民间纠纷引起,亦非过失犯罪,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和解的情形。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强奸罪也可以和解,理由如下:即使不在上述刑事和解的范围,案涉双方也是可以自行和解,由受害方出具谅解书,只是刑事和解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主持下开展。强奸罪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起刑就是3年有期徒刑,但小赵是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有可能可判处3年以下,所以是可以和解的。

其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能合乎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四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本案中,只有第2种情形能够适用,但是强奸罪本来就是起刑三年的暴力犯罪,一般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是不予取保候审的。当然,本案中的小赵是未成年人,又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确实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取保候审有法律依据。但是,一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又是强奸罪这种重罪,取保候审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就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毕竟笔者跟各位看到的内容一样,尚且不知道案件具体细节。

最后,笔者想说,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本案中的小花既是受害人又是未成年人,她的人身权利更是刑法保护的重中之重,小赵虽是未成年人,但在刑法调整的领域,他的身份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只是能给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鲁山检察院确实将“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落实的很到位,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承办检察官将优先的对象搞反了,似乎比起受害人的前途,承办检察官更看重犯罪嫌疑人的前途,并以此作为政绩,受锦旗、发微博。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办案程序的违法性,媒体宣传受害人可能受到二次伤害等等,令人惊诧。

笔者希望小花及其父母是发自内心的自愿原谅了小赵,而非外力因素;也希望小赵是真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此之外,本案中,鲁山检察的文宣内容可谓毫无正能量,甚至可以说是对在校学生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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