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子女,父母争取抚养权的条件亦有所不同。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若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准予。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以上是相关法律就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相关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前提基础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满足子女的适当的物质需求,更多的要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当然,法律对欲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也只能帮到这里了。毕竟,单亲家庭对未成年子女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希望所有的父母能够给自己的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作者:车忠河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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