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相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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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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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常识一

发布者:尹相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66人看过


离婚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一项重要业务,离婚需要了解婚姻的一些法律常识,我过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在打离婚官司中常见的就是外遇,这是大多是离婚诉讼案件中每个律师都会遇到的问题,我国的婚姻法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出现这些情节,法院一般会考虑第一次直接判决离婚,而不用等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离婚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先考察是否是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婚姻无效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另外我国还有胁迫婚姻的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以上情形可以采取不同的离婚诉讼方式,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在起诉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财产和孩子抚养权永远是离婚永恒的主题,对财产问题要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是: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诉讼中双方都需要拿出自己抚养孩子比对方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进行争取。

此文转自www.junshang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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