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相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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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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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工程款纠纷

发布者:尹相龙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款结算的原则:1、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

  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实践中,合同约定涉及的原则:1、价格标准,约定采用定额,还是清单方法;2、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的约定,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3、关于签证的原则,怎样才是有效的签证,其形式和内容的要件的约定,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约定明确的管理流程。

  工程结算争议诉讼到法院,往往涉及到造价司法鉴定及司法审价。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造价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所以鉴定与判决密切相关,那么,进入诉讼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价鉴定,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若结算纠纷同时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官应当查清事实,如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的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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