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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不支持原告如何判决

作者:朱小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48次举报

一、子女抚养纠纷不支持原告如何判决

子女抚养纠纷不支持原告的,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三、子女抚养争议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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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凤律师,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从业至今。  现执业于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