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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都可以退还吗?

作者:师本领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4次举报

定金与订金、押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押金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 虽然其只有一字之差, 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见,无论是订金还是押金,只要没有约定其具备“定金”性质的,在违约损失另行计算的情况下,基本上是可以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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