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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保住公职

发布者:师本领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7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保住公职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在担任XX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评审XX县YY镇扶贫开发整乡推进400亩沃柑种植产业项目方案和审核拨付扶贫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项目伪造的种植户由107户变更为2户,后由2户变更为8户的项目调整变动,未认真审核审查,致使不符合扶贫补助政策的国家公职人员、非本镇农户等得到了整乡推进项目的国家扶贫补助,造成国家扶贫补助资金90万元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委托,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庭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一、关于李**在本案玩忽职守犯罪中的罪责大小问题

本案指控的导致国家扶贫资金损失,辩护人认为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1、镇政府有关人员从本案扶贫项目的申报之初就实施了虚假编造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故意不告知当地农民国家扶贫政策、虚假编制贫困户名册、擅自更改扶贫对象与民争利等等;

2、对于已经缺失党性和为民谋利的基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李**过度盲目的信任;

3、在扶贫资金的审批、发放环节中,财政部门未进行审批签字就把扶贫的柑橘苗木补助款40万元拨付到户;

4、本案中,省级评审的项目实施方案与市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之间,相差仅仅13天时间。李**常年超负荷的工作,加之身带工伤及肾脏疾病的影响,对扶贫政策发生的变化未能与时俱进的掌握,导致未能发现YY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与民争利的欺上瞒下行为,李**的失职行为情节并不算严重。

基于以上原因,辩护人认为李**玩忽职守罪责相对较轻,导致扶贫资金损失的责任不应当完全归责于李**一人的失职。

二、关于扶贫资金的损失金额问题

起诉书指控,因为李**的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扶贫资金损失150万元。辩护人对其中指控的苗木补助款40万元损失没有异议,但对其中损失的机耕路扶贫资金60万元和灌溉设施扶贫资金50万元有不同的看法:

1、首先,机耕路扶贫(资金60万元)属于XX县YY镇整乡推进配套项目,不是“到户项目”,更不是本案“**坝400亩柑橘项目”的专项扶贫资金。即无论**坝400亩柑橘项目是否实施,该片区的机耕路扶贫项目也是要实施的。而且事实上机耕路扶贫项目的实施,受益的是当地广大老百姓,并非**坝400亩柑橘地的8名经营者专门受益。所以该60万元不能算作因为李**的玩忽职守导致的损失。

另外,从项目资金是否到位的审计角度,该60万元应当属于扶贫资金到位的情况。

最后,侦查机关未追缴或者未追缴到该60万元。其原因不是侦查机关失职,而是无法具体确定缴款的责任主体。即:水桶坝400亩柑橘地的8名经营者并非该60万元的唯一受益主体。

2、对于灌溉投资50万元中的一部分也不应当计算为因李**的玩忽职守导致的扶贫资金损失。因为该50万元并非全部都是**坝400亩柑橘地受益,其中的35个水池及主水管设施都是当地周边农用地共同受益的,只有柑橘地内的滴灌设施是水桶坝400亩柑橘地的8名经营者专门受益。

三、李**在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这已经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其因多种因素导致的玩忽职守行为尚处于可以原谅的阶段。

五、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扶贫资金的损失系多因一果造成的,这一客观事实也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不可全部归罪于李**一人的玩忽职守。

六、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虽触犯了玩忽职守罪,但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导致本案的扶贫资金的损失具有多因一果的情况,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容错机制,其行为尚可以原谅。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判决书字号:(2017)云0428刑初139号

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总结】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认真仔细审阅案卷材料的前提下,充分与被告人沟通交流,纠正了被告人的错误认识;制定了客观、恰当、有效的辩护策略和思路;辩护观点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最终获得给予被告人李**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有效的保住了李**的公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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