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胡X原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某部总经理,负责对有关企业贷款情况的审查及贷款的后续跟踪管理。2012年12月,某公司)银行贷款1000万元,2013年底,该公司贷款到期后欲续贷,并欲将贷款额度提升至2000万元。为此该公司股东、副总经理罗X请时任该行某部总经理的胡X等相关人员予以关照。后经胡X等人签批,该公司办理了续贷,并将贷款额度提高到2000万元。2014年底,该公司贷款到期后欲再次申请贷款,银行要求该公司增加抵押物贷款,该公司提出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罗X邀请胡X等人到房县考察,后经胡X等人审批,该公司通过了贷款信用审查并获取贷款2000万元。2015年1月一晚,罗X约胡X在襄阳市樊城区XX见面,将其在香港购买的一块价值100325.55元的宝玑牌男士手表送给胡X。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犯受贿罪,辩护人认为胡X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胡X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胡X免予刑事处罚。
陈俊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