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冯X、李X、郭X驾驶鄂F×××**白色XX亚轿车窜至宜城市、谷城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实施入室盗窃,其中在宜城作案1XX,谷城作案2XX,共计3XX,盗得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115515元。原审认定被告人冯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再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冯X系累犯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原审被告人冯X量刑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经过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对冯X减刑六个月。
陈俊飞律师
发布者:陈俊飞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冯X、李X、郭X驾驶鄂F×××**白色XX亚轿车窜至宜城市、谷城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实施入室盗窃,其中在宜城作案1XX,谷城作案2XX,共计3XX,盗得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115515元。原审认定被告人冯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再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冯X系累犯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原审被告人冯X量刑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经过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对冯X减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