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靳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大道73号骏业财富中XX-10号。
负责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X,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长安XX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卧龙大道东侧环球金融城XX。
负责人:洪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樊XX,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赵XX诉被告樊XX、夏X、XX公司、长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辉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XX自愿撤回对被告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XX自愿撤回对被告樊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樊XX的起诉。
陈俊飞律师